九三学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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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社 员

来源: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   时间:2026-05-22

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相关的高等教育、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、中级知识分子,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,可以申请加入本社。

  第二条 发展社员,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,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、考察后,由两名社员介绍,填写入社登记表,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,市级组织批准的报省级组织备案。社龄自批准之日起算。

  必要时,中央和省级组织可以直接发展社员。

  第三条 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,恪守职业道德,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,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。

  (二)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继承和发扬社的优良传统。

  (三)遵守社的章程,执行社的决议和决定,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,接受社的监督,交纳社费。

  (四)努力学习,做好本职工作,为国家建设积极贡献力量。

  第四条 社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  (二)参加社组织活动。

  (三)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,对社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社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。

  (四)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,要求社组织给予关心和帮助。

  第五条 社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,社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。

  第六条 社员有退社的自由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,市级组织批准的报省级组织备案。

  第七条 社员无正当理由,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,且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逐级报省级组织批准,终止其社籍。

  第八条 社员工作地、生活地变动时,应当按规定办理社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